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毅娟,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喜冰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12号湘江财富金融中心第4层。 法定代表人:关尤。 被告:喜悦天地(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753。 法定代表人:关姝。 被告: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

审理经过

原告吴琴与被告长沙喜冰体育有限公司、喜悦天地(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吴琴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喜冰体育有限公司、喜悦天地(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琴撤回对被告长沙喜冰体育有限公司、喜悦天地(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琴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遥 书 记 员 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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