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丽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太茹,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婷,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指间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2号院6号楼五层5023室。
法定代表人:谢春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兴军,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原告赵丽峰与被告北京指间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间联盟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太茹、夏立婷,被告指间联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赵丽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差额18 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3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被告提供居间服务。2020年5月27日,被告持转让费为12 000元的转让协议给原告签字,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3000元。后原告得知该转让协议中,承租人朱慧萍、朱慧洁的签字系被告伪造,该店铺实际转租价格为30 000元。被告在该次交易活动中不仅向委托人隐瞒重大交易信息,并且以欺骗的方式将本属于原告的转让费私自扣留。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差额18 000元及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3000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指间联盟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我方已交接店铺,并且与原告有委托协议,协议当中有明确的内容表示,以赚取我们的服务费,我们在最终的协议里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甲方将本店的转让费定为12 000元,超过转让费部分全部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而且乙方就是接店方也同意并知道我们有这种18 000元的服务费,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已完成店铺的所有交接,已完全完成我方的义务。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日,赵丽峰(甲方、委托人)与指间联盟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201096,该协议书盖有指间联盟公司的骑缝章。协议书内容有:一、委托事项: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乙方出租或转让。2、本商铺面积60平米,月租金450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本店现有会员130,未消费完卡债30 000元。……二、委托期限:本协议委托期限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三、乙方服务流程及服务费用。(一)乙方服务流程:……3、甲方与承租人或承购人构成事实租赁或转让关系后,视为乙方完成代理服务,如甲方与承租人或承购人经协商没有构成事实租赁关系。乙方为甲方继续寻找下家。(二)服务及支付方式:1、本店转让费为50 000元,转让费用包含店内所有物品,仪器设备及会员与会员卡债。签订本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元,此费用是乙方为甲方寻找客户(承租人或承购人)的网络端口费,无论是否签订租赁合同,该费用不退还。但甲方与房屋承租人或承购人构成事实租赁关系,则该费用将成为代理服务费之内。……
当日,赵丽峰向指间联盟公司支付3000元。审理中,指间联盟公司主张该笔费用为网络端口费。
根据赵丽峰与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记录记载:2020年5月18日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表示给客户报价转让费50 000元。2020年5月20日,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表示有客户想聊,但报价不是很高,10 000元左右。赵丽峰表示希望能再往上谈一谈,10 000元左右可能性不大。2020年5月23日,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通知赵丽峰回北京办理相关转让手续。2020年5月24日,赵丽峰回北京并去指间联盟公司办理了手续。2020年5月26日,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询问房屋是否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告知将于明后天交接店铺。2020年5月27日,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协助赵丽峰与受让方办理了交接,当日,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支付赵丽峰14 200元。赵丽峰要求指间联盟业务员将转让协议给其一份。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表示财务审核一下再邮寄给赵丽峰。2020年6月4日,赵丽峰去指间联盟公司领取了转让协议。2020年6月6日,赵丽峰询问店铺实际转了多少钱,要求指间联盟公司将不该拿的18 000元退还给其。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表示后续需要帮受让方作运营和技术,18 000元是后期的服务费。赵丽峰表示其留存的转让费12 000元的合同乙方签名不是受让方的真实签名,受让方留存的30 000元的合同其也没有见过,指间联盟公司签的是阴阳合同,18 000元应当是其本人的转让费。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多次表示这是公司的服务费。2020年6月8日,赵丽峰表示签订阴阳合同,代乙方签名是诈骗,走司法途径将产生损失等。指间联盟公司业务员表示准备起诉吧。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指间联盟公司转给赵丽峰的14 200元中12 000元系转让费,2200元系退还的租金。
赵丽峰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转让协议》,两份转让协议的甲方均为赵丽峰,乙方均为朱慧萍、朱慧洁,签订日期均为2020年5月27日,两份转让协议除转让费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一致。其中一份转让费为12 000元,另一份转让费为30 000元。
赵丽峰主张转让费为12 000元的《转让协议》中朱慧萍、朱慧洁的签名和手印不是本人,转让费为30 000元的《转让协议》中赵丽峰的签名和手印是扫描上去的,其并未签订该份《转让协议》。指间联盟公司主张由于当时赵丽峰签名的《转让协议》有一份找不到了,所以就复印了一份。
指间联盟公司主张之所以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转让协议》,是因为赵丽峰同意转让费为12
000元,超出部分作为服务费,但赵丽峰表示不愿意承担30 000元转让费风险,所以要求自己保留的转让协议的转让费为12 000元,而受让方实际出了30 000元,所以受让方保留的转让协议的转让费为30 000元。
审理中,指间联盟公司提交了另一份《商铺委托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20196038,该《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一共五页,每页均系单独一页,没有加盖骑缝章和骑缝签名。其中: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载明:甲方为赵丽峰(签名及手印),“峰”字有涂改,乙方为指间联盟公司,委托事项: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乙方出租或转让,甲乙双方议定商铺面积60平米,月租金为4500元,转让费用为30
000元,转让费用包含店内所有物品及会员卡金。第三页与其他页相比字体较粗,颜色较深,页眉指间联盟商标的位置偏左,页脚电话前多了“全国客服”四个字。该页载明:甲方与乙方客户(承租人或承购人)构成事实租赁关系当日,甲方须同时支付给乙方18 000元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第四页载明:本协议为最新协议,之前所有签订的委托转让协议均无任何法律效力,所有委托协议以本协议为准。第五页(尾页)载明:其他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本店的转让费价格定为12 000元,超过转让费部分全部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甲方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处有赵丽峰的签名和手印,同时写有赵丽峰的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乙方处有指间联盟公司的盖章,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
赵丽峰对该《商铺委托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均不予认可。赵丽峰不认可该合同上的签名及手印系赵丽峰本人,同时主张该合同存在大量漏洞:一、该合同首页转让价格为30 000元,尾页转让价格为12 000元,合同内容明显矛盾;二、该合同编号为20196038,而2020年5月2日签订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201096,编号为20196038的合同应产生于****年**月**日之前;三、该合同存在明显替换痕迹;四、该合同并未加盖骑缝章。
为证明《商铺委托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指间联盟公司申请对该协议尾页上赵丽峰的签名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4月1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签名和手印与样本人的签名和手印系同一人。赵丽峰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指间联盟公司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指间联盟公司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6300元。
指间联盟公司另提交了2020年5月27日该公司员工何小乔与朱慧洁签订的《店铺交接确认表》,用以证明转让费为18 000元。赵丽峰主张该《店铺交接确认表》没有其本人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2020年5月2日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双方均予以认可,该协议书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赵丽峰委托指间联盟公司对外转让商铺,指间联盟公司也最终促成了商铺的转让,但对于商铺的转让价格,双方存在争议。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商铺的真实转让价格应为30 000元。指间联盟公司提交了2020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用以证明赵丽峰同意转让价格为12 000元并同意超出部分作为该公司的服务费。赵丽峰对该《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2020年5月26日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2020年5月26日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尾页的签名和捺印系赵丽峰本人,赵丽峰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该协议尾页上的签名和捺印真实,但由于该协议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故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第一、该协议没有骑缝章和骑缝签名,完整性难以证明;第二、该协议的签订日期在2020年5月2日《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之后,但合同编号却更加靠前;第三、该协议第三页在字体、页眉商标位置、页尾电话部分与其他页均不相同;第四、双方在2020年5月2日签订了《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赵丽峰也支付了3000元,但该协议中并未提及;第五、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指间联盟公司告知赵丽峰买家的报价为10 000元左右,从未提及转让费30 000元,超出部分作为服务费一事;第六、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于2020年5月26日在微信上有过沟通,但从未提及签订该份协议之事;第七、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赵丽峰提出指间联盟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并要求退还多收的转让费时,指间联盟公司并未提出双方存在该份协议;第八、指间联盟公司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了转让费不同的两份《转让协议》,审理中,指间联盟公司也认可存在复印签名、手印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指间联盟公司提交的2020年5月26日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该协议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根据在案证据,指间联盟公司实际收取了转让费30 000元,其应当将该费用支付给赵丽峰,赵丽峰要求指间联盟公司支付转让费18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赵丽峰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赵丽峰要求指间联盟公司支付转让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指间联盟公司已实际促成双方交易,提供了居间服务,赵丽峰已交纳的3000元作为居间服务费较为合理,对赵丽峰要求指间联盟公司退还该服务费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院对于2020年5月26日的《商铺委托转让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未予采信,但该协议尾页上赵丽峰的签字和手印确系本人,相应的鉴定费应由赵丽峰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指间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支付赵丽峰转让费18
000元;
二、驳回赵丽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赵丽峰负担23元(已交纳),由北京指间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1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6300元,由赵丽峰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俊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杨 超
书 记 员 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