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龙县国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7M79T7W,住所地卢龙县永平大街东307号。
法定代表人:姬国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被告:于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龙县国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成、于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卢龙县国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龙县国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