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阎战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李燕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审理经过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阎战社、李燕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86元,由阎战社、李燕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业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