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颜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女,****年**月**日出生,住江阴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吴协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士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颜士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颜士明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应从此时计算仲裁时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华西集团公司辩称,颜士明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案应从颜士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算仲裁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颜士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华西集团公司赔偿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73200元,按月支付他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颜士明系华西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先后做过操作工、保安等工作,至2017年12月25日止不再提供劳动,未交纳社保。离职前工资由华西集团公司代发。 2014年9月18日,颜士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7年12月25日,颜士明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18年2月23日江阴市仲裁委以颜士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颜士明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双方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对颜士明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仲裁时效有争议。颜士明主张其实际工作至2017年12月25日,仲裁时效应自2017年12月25日起算一年,故并未超出仲裁时效。华西集团公司主张颜士明已于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早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其时效应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日起算。本案中,颜士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内怠于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现主张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故对于颜士明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驳回颜士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颜士明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颜士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在2014年9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但颜士明直至2017年12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颜士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颜士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竞艳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李 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