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99539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卫,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雯洁,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雯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农夫山泉股份年公司自愿撤回对第三人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雯洁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20)1621号仲裁裁决书,张雯洁亦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亦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鲁0105民初146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2021)鲁0105民初1466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玉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