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琴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毕剑锋诉被告程琴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毕剑锋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毕剑锋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毕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毕剑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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