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桑坤,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杨与被告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桑坤拒接签收调解书,本院再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桑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质证

被告桑坤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2020年12月1日,被告桑坤通过微信分别向原告赵杨借款2000元、3000元,原告要求其在当月的21日前偿还,被告无异议。2020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30元并称为福利。借款到期后原告微信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杨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照该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桑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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