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52623189R。 法定代表人:杨俊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华(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幸(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叶丽,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刘代友,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叶丽、刘代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柳丽叶、刘代友共同负担(已当庭履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美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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