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系毒品再犯,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皖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冀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另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