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天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17号院3号楼3单元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53704565。 法定代表人:韩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寅哲,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案由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天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天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天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