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于吉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于吉山银行账户7000元(已退给申请人),本院对被执行人于吉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吉山限制高消费。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玉滨 审判员 牟洪利 审判员 王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