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讷河支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交通综合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086855877。

法定代表人:韩峰,职务经理。

被告:于景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泰来县。

被告:李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文金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讷河支公司、于景元、李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金以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讷河支公司、于景元、李玉山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文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文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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