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凌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川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66390705XE。
负责人:胡炜,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冠奎诉被告王凌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冠奎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冠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葛冠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葛冠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