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黄建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湘龙与被告黄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湘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湘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朋友范某结识被告。被告因开理发店需要资金,遂向原告借款,在双方朋友范某的见证下,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黄建江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湘龙通过其朋友范某与被告黄建江相识。2020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陈湘龙叁万元(¥30000元)整属实,以前借条作废。(用做开理发店)2020.5.20借款人黄建江见证人范某身份证号430524198808××××”。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资料、被告身份资料、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黄建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湘龙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建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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