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伍烈霍村。
经营者:钤涛,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官道李村。
法定代表人:马连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连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审理经过
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与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马连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晋县钤涛纸箱厂撤回对被告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马连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宁晋县钤涛纸箱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