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自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向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4月2日、2016年1月28日、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9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