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蓝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RQRE8Q。
法定代表人:康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仟佰惠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万丰国际建材家居广场营业房10-110、111、12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JBPQA0U。
法定代表人:刘老三。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蓝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仟佰惠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蓝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蓝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家庄蓝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家庄蓝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明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