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俞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朔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福成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6年4月11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5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28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晋05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2日止。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56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福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98.1%;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俞福成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俞福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狱内消费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俞福成予以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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