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尤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宋馨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馨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