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清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杨国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清伟与被告杨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清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清伟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清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