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熊孔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运,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孔英与被告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熊孔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11日,被告郑国民向原告熊孔英借款1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郑国民返还原告熊孔英借款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国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俞步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