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潘有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银,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