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634440。
法定代表人:贾启承,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美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建志,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与被告刘建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