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刘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庭生、黄莉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叶荣华以要到被告刘琼住所地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荣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