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明寿,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被告:格热才旦,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被告:抓巴,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被告:尖措尼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伊明寿与被告格热才旦、抓巴、尖措尼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伊明寿以第三方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明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明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伊明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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