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明寿,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被告:格热才旦,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被告:抓巴,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被告:尖措尼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伊明寿与被告格热才旦、抓巴、尖措尼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伊明寿以第三方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明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明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伊明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