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王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合诉被告王益文、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