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刘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现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马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晶焱。
被告:北京赢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鼎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爱玲与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赢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玲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玲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爱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爱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