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阳秀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致远,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王秀,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02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理财类保险、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仅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有存款5676.9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10日分别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秀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廖王坪乡草田铺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秀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345.8元,已执行到位5676.98元,尚有49668.8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