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立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135622。
法定代表人:林立萍,经理。
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6668553XL。
法定代表人:丛旭日,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信立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3796.9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323123.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5042.23元(以232312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56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