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春喜,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被申请人):荆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陈某与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荆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内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本院采取保全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所欠款项,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豫1328民初3714-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原告所欠款项,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荆某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内的存款4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凌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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