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38号。
负责人:钟炳燊。
被执行人: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区兴业三路4号之一(自编之九)。
法定代表人:吴伟霞。
被执行人:佛山市历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二座2021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伟霞。
被执行人:吴伟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吴伟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历安电子有限公司、吴伟霞、吴伟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279531.42元、利息5015.2元、罚息31664.92元、复利1.52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7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279531.42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吴伟霞、吴伟芬、佛山市历安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形式处理被告吴伟霞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山市禅城区××××××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和佛山市禅城区××××××房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确认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形式处理被告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79台刻值机(型号规格为:186A)、3台绕线机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65.11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吴伟霞、吴伟芬、佛山市历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历安电子有限公司、吴伟霞、吴伟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吴伟霞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合并拍卖成交价为872000元。
2.发现被执行人吴伟霞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变卖流拍,变卖流拍价为3200000元。
3.发现被执行人吴伟霞有理财产品,本院强制变现得款263980.92元。
4.发现被执行人吴伟霞出租佛山市禅城区有应收租金,本院依法冻结,现已提取10000元。
5.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有限公司有18754.42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得款968154.94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68154.94元,本案执行费已扣缴完毕,本案债权尚余4431036.66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流拍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606执3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历安晶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历安电子有限公司、吴伟霞、吴伟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