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执行移送机构:城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菜洪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渝02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前述法律文书,应对菜洪升盗窃罪罚金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向被害人郭迪清退赔100元、向被害人罗艳退赔250元、向被害人辛春梅退赔50元。被执行人菜洪升逾期未履行义务,城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菜洪升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作为刑罚附加刑,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13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标的1400元,执行兑现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