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邳州市碾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张逍,该镇镇长。
被告邳州市碾庄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大宋村。
负责人李修明,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四诉被告邳州市碾庄镇人民政府、邳州市碾庄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经庭外协调化解,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小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娇娇
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崔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