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某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尹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尹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2020)甘052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王某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尹某剩余工程款7万元,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尹某剩余工程款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5元,由尹某承担。本案执行标的为王某付清其所欠工程款7万元,执行费950元。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进行网络查控,对王某银行存款合计7846.35元,该款依法冻结并扣划后已转付尹某。未执行到位62153.65元,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调查,并到被执行人王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尹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满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尹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尹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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