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十八万四千七百六十六元二角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杨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湘06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累计5个表扬加考核分394分。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八万四千七百六十六元二角,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及获得的表扬数,酌情调整该犯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