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屠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曲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屠欢申请执行曲国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6)渝0108民初18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曲国臣应每月支付婚生女曲婕玮抚养费3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的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8执77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丁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