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23834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杨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保全人:王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隆公司)与被保全人杨剑、王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杨剑、王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剑、王伯龙履行(2019)苏01民终8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但杨剑、王伯龙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现日升隆公司申请保全杨剑、王伯龙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杨剑、王伯龙价值8848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 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