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桂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裘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上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裘圣伟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浙0282行审539号行政裁定,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甬环慈罚字(2020)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2500元及加处罚款2025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浙0282执5462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裁定终结(2020)浙0282执5462号案件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根据(2020)浙0282行审539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尚未履行405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恢9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戚海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