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第三人:史晓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第三人:闫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第三人:姜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市江城监狱。
审理经过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第三人史晓敏、闫丰、姜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免予收取。审判人员审判员果丹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杨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