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和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来里25座504,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飞,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注册号:4407822000463。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屈玉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2X。 第三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9CGP6U。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彦,是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欢,是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和香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屈玉芳、第三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和香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屈玉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和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和香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聂和香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艳清 人民陪审员 袁转盛 人民陪审员 赵丽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何嘉芙 书 记 员 阮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