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河北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某某材料商店、第三人河北某某家居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装饰材料商店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装饰材料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装饰材料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3406、被告(反诉原告)1205元,减半计取,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3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装饰材料商店负担6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