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正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傅宏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旺与被告傅宏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李正旺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正旺提出对傅宏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正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正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