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四矿口西一千米路南陆顺建材大世界门面房四号楼北楼一至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96795610A。

审理经过

刘小付、张小娥与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小付、张小娥厦工XG808挖掘机一台,赔偿停运损失72900元,因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小付、张小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小付、张小娥返还车辆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郭满红 审判员  宋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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