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鑫,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同太乡。
被执行人王某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上河湾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某与王某某1、王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某某1、王某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1、王某某2银行存款343558.17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