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罗某玲,男,****年**月**日出生,汊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晔与被告罗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某玲应偿还原告黄某晔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罗某玲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1)粤1523执13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车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罗某玲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罗某玲名下有车辆一部(粤N×××××,车辆识别代号:295709),现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材料,经约谈告知执行经过及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材料,经约谈告知执行经过及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志如
审判员 彭文扬
审判员 彭树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