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男,汉族,住东海县,现住东海县钢铁路中央花园南门儒房地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钮保胜,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钮娜,女,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玉,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敏与被告钮保胜、钮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被告钮娜及其与钮保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其名下位于东海县××镇×××路××号××花园××××××室的房屋转让给乙方(原告),房屋转让价为9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并分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4000元。现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违反合同约定,且该房屋两次抵押登记均未涤除,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的目的己经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钮保胜、钮娜辩称,被告没有违约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完毕。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实际为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东海县××街道×××路××花园小区××××××室,面积131.41平方米卖给原告,价格91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100000元定金及首付款。房屋归原告,银行按揭贷款及二次抵押由原告垫付。原告有权买卖和装修。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赵亚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卖给赵亚菲,价格950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按合同将银行按揭及二次抵押款付清,导致无法过户。赵亚菲提起诉讼解除合同。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4740号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赵亚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原告退还定金30000元及首付款213000元,原告承担违约金95000元。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此合同效力已被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4740号判决书确认,如果原告一定要解除合同,定金100000元不予退还,只退47000元给原告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钮保胜(出售方,甲方)和原告刘敏(买受方,乙方)、连云港麒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央花园店(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28号中央花园10-1-602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人:钮保胜;不动产权号:N00058419;面积:131.41平方米。……3、房屋在建设银行贷款剩余金额约200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0000元,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定金转交甲方。……3、甲方双方约定自签订本合同后于2020年5月5日之前,双方配合到丙方指定银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合同第十条约定补充条款:甲方承诺于2020年1月6日前搬离本套住房并交房给乙方装修,乙方可以转卖给任何人,且溢价部分归乙方所有,乙方需要在过户前帮甲方垫还二次抵押贷款,且不另收甲方费用,甲方不承担中介费及垫资费用。合同还对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钮娜作为共有人在甲方处签字,原告刘敏系连云港麒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央花园店员工,同时作为丙方签字。 2019年12月28日,张雷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钮保胜转账100000元。张雷与刘敏系朋友关系。原告刘敏于2020年1月11日向钮保胜转账30000元,2020年2月24日转账10000元,2020年4月8日转账14000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原告刘敏以被告钮保胜的名义于2020年5月6日和案外人赵亚菲、鼎盛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将该房屋以人民币950000元卖给案外人赵亚菲。后因案涉房屋存在两份抵押登记均未涤除,造成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赵亚菲于2020年7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亚菲购房定金3万元及首付款21.3万元;三、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亚菲支付违约金9.5万元;四、被告连云港市东海县鼎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亚菲中介费2000元;五、驳回原告赵亚菲其他的诉讼请求。 再查明,原告刘敏曾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钮保胜、钮娜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敏于2021年4月20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刘敏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短信向被告钮保胜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及购房款54000元。被告钮保胜、钮娜拒绝向其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解除通知书短信截屏、(2021)苏0722民初1941号庭审笔录、(2021)苏0722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被告提供的(2020)苏0722民初4740号判决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刘敏作为连云港麒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央花园店员工,既作为买受人又作为房产中介代理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即钮保胜和刘敏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赵亚菲和钮保胜(刘敏代签)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现赵亚菲与钮保胜、钮娜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抵押贷款无法涤除,造成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被本院作出判决依法解除。但该合同所约定的价款与本案起诉的合同价款并不一致,相差4万元,而且在其与赵亚菲交易的过程中,赵亚菲支付的定金及首付价款实际由刘敏掌握,刘敏与钮保胜、钮娜之间本质上是属于房屋买卖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连环买卖房屋,为了减少中间过户环节,规避国家税收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即本案原告刘敏与被告钮保胜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刘敏与被告钮保胜、钮娜就垫还银行贷款发生争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另行约定由原告刘敏垫付二次抵押贷款也未履行。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相关行为后果因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即钮保胜、钮娜应当向原告刘敏返还首付款54000元及定金100000元,原告刘敏向被告钮保胜、钮娜退还涉案房产的相关证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钮保胜、钮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敏购房定金100000元及首付款54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敏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元,由被告钮保胜、钮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兆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玲 书 记 员 陶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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