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滕洪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2021)辽021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洪义应付罚金3000元、退赔受害人15000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传统调查。除执行到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21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