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显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本科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朱远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廖显建与被告朱远飞彩票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显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远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廖显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元、逾期4000元,共计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被告在原告彩票店打3D彩票共欠原告4000元,约定给付期限是2018年4月15日。给付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保护原告权益,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朱远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廖显建在兴义市德才××街从事中国福利彩票代销。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被告朱远飞分三次通过电话在廖显建经营的彩票代销店进行3D彩票投注,并要求廖显建为其垫付彩票款共计4080元。此后,朱远飞给付廖显建彩票款80元,并于2018年3月3日向廖显建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款4000元于2018年4月15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愿意双倍偿还。此后,经廖显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审理中,廖显建自愿放弃要求朱远飞双倍偿还其垫付的彩票款的诉讼请求,要求从2018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有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故作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朱远飞在廖显建经营的彩票代销点购买彩票,要求廖显建为其垫付彩票款,并就此向廖显建出具欠条,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远飞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朱远飞未按约定期限清偿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廖显建要求朱远飞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朱远飞与廖显建虽在欠条中约定“如逾期未还,朱远飞愿意双倍偿还廖显建”。但审理中,廖显建自愿放弃要求朱远飞双倍偿还其垫付的彩票款的诉讼请求,主张从2018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此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朱远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廖显建欠款4000元,并从2018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廖显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廖显建负担20元,朱远飞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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