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14567887538H。

法定代表人:龚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龚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段小雪,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龚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明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查询并查明被执行人龚明名下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龚明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X路XXX号观邸XXX幢X单元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因本案涉及标的额较小,申请执行人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因本案涉及标的较小,且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明名下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本申请书。至此本案标的13980元,执行费110元,案件受理费94元未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除房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不予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经本院核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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